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刘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滕显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均俊,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被告刘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均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