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滕显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均俊,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被告刘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均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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