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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刘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滕显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华,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被告刘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刘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涂料。2017年11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针对该款,被告至今仅支付6,000元,尚拖欠24,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讼来院。
  被告刘庆华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的临时居住证信息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2017年11月29日,被告刘庆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今结账下来总欠油漆款滕显水是叁万元整”。嗣后,被告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货款6,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后,未能全额支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庆华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货款24,000元;
  二、被告刘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刘庆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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