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某涂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滕显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某涂料商行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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