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滕显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培新,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与被告戚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戚培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5,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购买涂料。2017年7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针对该款,被告方至今支付13,000元,尚拖欠3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讼来院。
被告戚培新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欠条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2017年7月9日,被告戚培新出具欠条确认欠油漆款48,000元。其后,被告分三次共还款1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货物后,未能及时、全额支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戚培新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戚培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货款35,000元;
二、被告戚培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奉贤区腾逸涂料商行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戚培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