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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奇,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寿祥。
  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名下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仲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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