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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城投世纪名城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城投世纪名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朱龙泉,主任。
  负责人:尤传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华。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城投世纪名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与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的负责人朱龙泉、尤传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章,被告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居公司支付小区公益收入人民币451,490.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安居公司原为城投世纪名城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方,2017年底合同到期,安居公司撤离了小区。截至2017年12月底,小区停车费、公益收入余额为851,490.50元,安居公司仅支付了40万元,尚有451,490.50元未付,故涉诉。
  被告安居公司辩称,安居公司确还有小区停车费、公益收入余款451,490.50元未付给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安居公司同意先支付20万元,剩余钱款待安居公司收齐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后再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城投世纪名城业主大会与安居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安居公司对城投世纪名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2017年12月,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解聘了安居公司,安居公司撤离了该小区。安居公司向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提交了2017年12月的收支表,显示累计结存金额为851,490.50元。嗣后,安居公司支付了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40万元。
  以上事实,有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12月泊位费收支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安居公司向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提交的2017年12月的收支表,显示累计结存金额为851,490.50元,现双方于2017年12月已经终止合同关系,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要求安居公司将上述结存款项中未付款部分451,490.50元交付给城投世纪名城业委会,并要求安居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予以准许。安居公司以业主未交物业管理费为由拒付该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宝山区城投世纪名城业主委员会451,490.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上述钱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36元,由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贾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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