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玉琦。
委托代理人张玉琦,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平,该所律师。
被告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谈家渡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吴复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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