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卫平,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卫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用实际行动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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