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伟彬,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曾春燕,女,1993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伟彬、曾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伟彬、曾春燕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伟彬、曾春燕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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