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学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德昌,男,1933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昊,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诉被告施德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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