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祖标,男,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陆祖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村民委员会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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