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明。
被告:季兰英,女,193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兵(暨本案第二被告),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卫兵,男,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与被告季兰英、沈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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