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兴龙,男,1949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胡亚明,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胡兴龙、胡亚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同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撤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杨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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