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堡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亚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俭,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亮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谈国亮,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堡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欣亮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堡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欣亮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堡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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