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平,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时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沛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时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绿沛苗木有限公司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时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1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土地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时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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