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崇明忠超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营房凯风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冲,社长。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忠超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崇明忠超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5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忠超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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