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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