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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冲。
  原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监理公司)与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盾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被告耀盾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虽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实际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甬虹路XXX号虹桥绿谷E栋1楼103室,应当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被告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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