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斌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俞其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荣,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诉被告上海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本市虹口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争议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房屋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域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华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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