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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安桥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华、郑增江,该业委会正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桥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凌菲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安桥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张华、郑增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宋安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收取的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物业的租金384,436.20元。事实和理由:经判决确认上海市中山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建筑面积232.24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全体业主所有。系争房屋在2013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一直由被告出租,由被告收取租金。该租金理应归权利人原告所有。
  上海安桥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被告没有出租,不存在租金收益。并且,被告将自有房屋置换给原告用作物业管理用房,被告使用系争房屋也是支付了对价的,系争房屋已返还给了原告,但属于被告的房屋至今原告仍占用。原告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系物业用房,建筑面积232.24平方米,为业主共有。
  2010年,被告与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用房置换协议》,约定为便于开展物业工作,将系争房屋置换到1号楼一楼,具体面积由双方在现场予以确认。注:1号楼1层会所建筑面积369.01平方米。审理中,被告认为置换的房屋面积为226.01平方米,原告不予确认,认为使用面积大概为1楼面积的一半。目前该房屋仍用作物业管理用房及业委会用房。2018年11月,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返还该房屋,该案仍在审理中。
  2017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移交系争房屋。2018年2月26日,本院判决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该案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屋现处于空置状态。2018年10月,系争房屋经执行交还原告。
  2016年11月,被告(甲方)与案外人上海悠酷健身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小区15号楼1-1夹层会所(1370.09平方米)、8号1层会所泳池(350平方米)出租乙方,甲方对8号楼中一部分不拥有独立产权。注:被告实际将系争房屋给乙方作为泳池更衣室使用,租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前二年月租金53,000元。原告认为在此合同前,被告亦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做泳池更衣室使用,对此被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属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原告作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约定互换使用房屋。置换期间,业主虽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使用权,但实际以其他房屋做替代。并且,目前原告已收回了系争房屋,而置换的房屋仍在使用中。因此,应当认为,原告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出租系争房屋的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66元,减半收取计3533元,由上海市徐汇区明园小安桥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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