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罗来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师昌,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周师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被告周师昌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简易程序适用期间延长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迁出非法占用的徐汇区钦州路XXX号XXX室房屋。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原告因国有资产归并获得上海市钦州路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证书,后原告在巡查相应资产时,发现该房屋由被告占用。经联系,被告至今仍未搬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周师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保护二十年,房屋我已经使用了二十多年了,原告无权将被告赶走。根据原告提供的产权登记簿,权利人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原告不是一个主体,对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被告有异议,被告认为是原告和交易中心串通取得产证的。其次,该房屋是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分配给被告的福利分房,被告有配房单、租赁凭证,被告也支付物业费和租金,被告合法使用房屋二十多年,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是非法侵占,原告为什么不去物业公司查原始资料。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竣工于1991年,原产权人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后因机构改革,于2008年3月27日系争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因产证遗失,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办理补发产证。
1997年10月,因原住房拥挤,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委员会将系争房屋调配给周师昌、施某某、周某某三人,周师昌为承租人。
2018年5月30日,徐汇区田林街道新苑一、二居委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系争房屋由周师昌占有使用,用于堆放物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不动产登记簿、住房调配单摘抄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系由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委员会分配而来,周师昌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原告未有证据证明系争房屋之后存在变更承租人或解除公房租赁关系等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房屋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胡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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