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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洞天酒家与栗祖斌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洞天酒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路XXX号,经营者沈霞萍,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政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祖斌,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洞天酒家(以下简称洞天酒家)与被告栗祖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洞天酒家经营者沈霞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政东,被告栗祖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洞天酒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于2018年7月13日的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洞天酒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洞天酒家与栗祖斌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洞天酒家不予退还栗祖斌支付的承包押金7万元。洞天酒家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要求合同解除后结清所有费用,先以押金抵扣,押金不足以支付的栗祖斌再行支付。
  事实和理由:洞天酒家和栗祖斌(以南京汤包的商号名义)于2009年9月3日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就承包合同的经营期限、承包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均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续签《补充协议》,确认在原承包合同内容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对原承包合同的经营期限、承包费用及违约责任的部分内容经过协商进行修改并在补充协议中达成一致予以确认。洞天酒家在2018年2月间得知,栗祖斌在前述承包合同经营期间未经洞天酒家同意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承包洞天酒家的企业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并且栗祖斌与第三方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导致诉讼。根据洞天酒家与栗祖斌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承诺:承包该企业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并且双方在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中也对栗祖斌不得擅自转包作了特别约定,据此,栗祖斌在未经洞天酒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包经营的企业转包给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承包合同的实质性违约。
  栗祖斌辩称,不同意洞天酒家的诉讼请求。栗祖斌2009年开始承包饭店,原合同至2015年10月到期,2015年6月突发一起由于街道统一安装店招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栗祖斌赔偿了相关费用,双方因此将租期延至2021年10月,承包费也作调整,诉争酒店部分场地长期由洞天酒家自行使用,洞天酒家对转包一事是知情的,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已过时效,且栗祖斌不存在拖欠租金费用的情况。
  洞天酒家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企业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及另案起诉状等证据。经质证,栗祖斌对洞天酒家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栗祖斌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撤诉,烧烤店也不再经营。栗祖斌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腾讯地图实时街景、洞天酒家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沈霞萍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8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质证,洞天酒家对栗祖斌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9月3日,洞天酒家(负责人沈霞萍)为甲方,南京汤包(负责人栗祖斌)为乙方,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广元路XXX号1-3楼商铺(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洞天酒家交给乙方使用经营,双方约定期限为六年,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前三年承包费全年为40万元,后三年承包费全年为45万元;乙方向甲方承诺承包该企业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双方商定使用该房屋的承包费为每月33,333元,第一、二个月付33,000元,第三个月付34,000元,以此类推,每月13号一次付清,另付押金50,000元(另加前期押金20,000元)共应付押金7万元;乙方在承包期间内,所有营业税、所得税、垃圾费等经营后产生的费用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工商、税、卫生证、房屋管理费;乙方在承包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卫生方面,如触犯法律、违反乱纪,责任一律自负,卫生罚款自负,每个员工都需健康证、身份证自备;乙方在承包期间如需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重装部分如撤退也不能搬走(如空调等),乙方在承包期间还须注意爱护房屋内各种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原有设施(乙方仅有使用权),以保障正常使用;洞天酒家在居民区域,要与邻居搞好关系、搞好卫生,要轻声不能嘈杂吵架,如无法取得居民谅解闹出矛盾,责任要自负;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店面,押金不退;等等。2015年7月16日,洞天酒家为甲方、栗祖斌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以后三年里增加补充协议,以前协议仍然有效:1、甲方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租赁给乙方,租期三年;2、2015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全年房租525,000元,付款方式每季度131,250元;3、乙方向甲方承诺,承包该企业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三年里所发生的任何人为事故(伤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4、在三年里如遇到任何动迁,乙方须无条件撤退,没有任何补偿;等等。
  2017年8月7日,栗祖斌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洞天酒家所在房屋出租给王某某作餐饮使用,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租金为每月37,000元等。
  王某某于2018年2月向法院提起对栗祖斌的起诉,要求栗祖斌返还其占用诉争房屋一楼部分,并要求栗祖斌支付非法占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王某某于2018年3月停止在洞天酒家的经营,于2018年4月28日撤回对栗祖斌的起诉。
  洞天酒家于2015年8月因生命权纠纷被案外人乐1、乐某2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80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乐1、乐某2父亲乐某3于2015年6月2日途径洞天酒家被设置在外墙上的广告牌突然脱落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判决洞天酒家赔偿乐1、乐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9,584元,并承担诉讼费6,991元。2016年4月3日,沈霞萍及其配偶华政东向栗祖斌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基于2015年6月2号,洞天酒家门口发生广告牌坠落之事,现法院已判决,承诺栗祖斌如下:1、三年合同期满可以继续签约三年合同,承包费调整至每年60万元;2、若在合同期间经历拆迁,洞天酒家补偿栗祖斌30万元;3、现栗祖斌困难,洞天酒家暂可借10万元,期限一年,免利息;判决赔偿359,584元;受理费、诉讼费6,991元,受理费、诉讼费由洞天酒家支付;承诺书必须遵守,如一方违反需罚款20万元。”栗祖斌于2016年4月6日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洞天酒家经营者沈霞萍与栗祖斌的部分短信往来记录如下:1、2017年7月21日,沈:“小栗,明上午我可能回来拿点东西,这次住院比较复杂,验血报告说我严重低钾,这种病不能进行手术会心脏骤停危险,进院十天每天抽血检查弄的我像扒了一层皮痛苦哦!你若方便就把钱打给我要派用场哦!谢谢”栗:“把卡号发给我,我手机坏了,没有卡号了,楼上跑了还欠几万煤气电费找他要没钱,气死我了突然不做了,也不跟我说,害我一点准备也没有,房子我在想办法租出去,也难租,你放心,我先转几万给你,我再想办法,你安心看病,我不会拖你后腿”沈:“那我明天给你吧,我手机里没找到卡号,怎么这种素质,他承包费给你了吗?以后押金最起码五万”……;2、2017年8月10日,沈:“我已出院,听小姜说饭店在装修了,这家是做什么的?经营的内容要符合执照和卫生证上的,否则以后验证又麻烦了哦”栗:“做烧烤的,不过是连锁店,是高档的,不炒菜,昨天街道过来说二楼上去楼梯违建,要拆除,后面我把以前你们后面买房被街道拆了,我前面门头砸死人,没找街道,自己扛了,我要吃饭,还债,后面他们也没怎么说,让把前面凸出来的玻璃那一块拆了,这样也好,要是楼梯折了,店就费了,等你休息一段时间我再打电话给你,具体情况再跟你详细说,二楼饭店我头都弄大了,有人接手我也轻松点,街道这块我先去弄,走一步算一步,他们要是强拆我肯定去闹,看昨天谈话他们还是对我还是有顾忌的,必竞这里砸死人了,街道也有责任”沈:“天平街道的领导真的太不要脸了!再盯着我们饭店坚决不让步!开了几十年饭店了都是照章办事各个证都齐全,那些管城建的人就是流氓一个”“与新承包的说好财务了吗?王老师比较熟了最好不要换!装修动静不要太大,肯定室居民投诉的”栗:“关键是街道,城管我都认识而且关系都不错,最主要现在上海全是这样,财务他们应该不要,他们有专门做账的,他们不是一家店,也比较正规。你自己注意休息,把身体养好了,身体是最重要的,这边我去弄,街道应该是拿我,他们也会顾忌我的特殊情况,人也关进去,钱也赔了,昨天我提这个,他们都打茬,说不提了。”“是的,告诉他们当时法院也曾问起天平街道的责任,但我们都替他们担了,让街道做事不要这样无情,因为说到底我们毕竟是老百姓要吃饭的!你辛苦了!”“他们不炒菜那煤气灶呢?是桌上放烧烤炉?执照上通的过吗?”“没事,他们用电和煤气,具体怎么操作我也不知道,反正他们全国开了40家,而且都是高档商场,中山公园也有一家,本身我想去看看,这边天天有事,装修,城管,街道,他们有专业团队应该没问题。等你好了,有机会把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卫生证,有的原件给我他们要裱一份挂起来。”沈:“你哪里找来的?签了几年合同呢?对方什么情况你也要去了解一下哦!”栗:“签了4年,中介找的,他们上海有好几家店,资质肯定没问题。”沈“楼上承重墙不能敲的,就是因为装修动静大了居民去投诉的!”“小栗,洞天酒家店名最好不要改,他们弄个新名字挂出去也麻烦哦!唉!我们这个饭店确实够麻烦的”栗:“执照上面还是洞天,装修我会盯着的,垃圾都及时运走了,现在就等着图纸出来内装,不会有太大动静,这边居民现在和我处的都不错,应该不会有大问题”“小栗,有些事还是要提前说清楚会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一年后房款要调整你要跟他们说好的,今年年底最多明年过年前十五万能还给我吗?很抱歉我这时提起但愿没给你压力,我很倒霉身体太差了,十一月下旬我还要手术,一个多月我虚弱的厉害现在要好好养病,到时才能手术!你也不要跟家里人说哦!所以身体保重很重要!”3、2017年9月3日,沈:“小栗,财务王老师找我说你们没有办交接,工资也没给她,若装修的差不多你要提醒那老板,该给的工资要给否则麻烦哦?”4、2017年9月22日,沈:“网上查了一下此店,中山公园那里开到凌晨二点,我们这里居民区绝对不行,烧烤味道是很重的尤其是夜里,你一定要说清楚哦!拜托!”5、2017年10月13日,沈:“小栗,又到了付款时间哦,他们楼上生意怎么样?信访办来过吗?”6、2017年10月21日,“小栗,楼上打个招呼,半夜不要拖凳子桌子,昨夜一点多了吵着邻居”栗:“知道了”7、2017年12月10日,沈:“小栗,我和老板谈了很多让他把饭店交给你做,因为这么多年了你的为人我放心!明天他们开股东会告知他们这饭店最多半年也是托关系的,让他们不要再继续了,法人是不同意你开烧烤店的,因为她是直接受害者……就这么说!二楼我要给儿子住,他住的太压抑太小了不管他结婚否我都要收回来了!你好好安排明年的生意,好好做哦!也许三楼我现在住的会出租,我也住在儿子那,他结婚了我就回闵行住!”8、2018年1月3日,沈:“小栗,十三号是付款的日子不要拖哦!这段时间该做的我都做了,至于发展结果不得而知了,因为你们的任性无知导致今天的结果饭店开不开的下去还不知道!我还没告诉我老公,他昨日来电是说了十五万的借款如果今年还不出就再借一年,不过要加百分之五的利息,如果今年春节前能还另五万利息二千五百元我就不收了,这一条是我说的!好吗,你权衡一下告诉我吧!”9、2018年4月14日,栗:“老板娘,今天转了5万注意查收,明天再转。”沈:“哦,知道了!小栗,等对面商场开业了,你楼上也收回来了,生意会很好的!毕竟现在有工商执照的门面是越来越少了,借个水果店也要几十万哦,除了街面房子吃香还有钱也是不值钱了!你不要和华政东去争吵他就是这样顶真的性格,吃软不吃硬的作为他老婆我也是没办法说服他的,和我弟弟他姐姐也是这样较劲,所以从长远考虑你只要能开下去就是好,我也会支持你开下去,要知道老板有不少餐饮界的朋友,对门面房都感兴趣的!现在你一个人要付款压力是大但做顺了就好,点心不比饭店差的!加油!”栗:“我也不想跟他吵,他一点都不念旧”。
  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洞天酒家称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涉案场所继续经营酒店,但洞天酒家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洞天酒家又称知晓并默认栗祖斌将饭店二楼转包给第三方,并不知晓整体转包,栗祖斌将饭店整体转包构成严重违约;但洞天酒家确认事实上案外第三方使用的是饭店二楼,一楼由栗祖斌使用,称其主张栗祖斌整体转包是根据栗祖斌与王某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
  本院认为,洞天酒家虽为个体工商户,但其经营者沈霞萍所持有的系餐饮行业经营执照且有个人自有房产作为固定经营场所,故沈霞萍将洞天酒家的相关证照及经营场所一并转让他人经营使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洞天酒家与栗祖斌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协议等,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现洞天酒家诉请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其主要依据为栗祖斌未经洞天酒家同意将饭店转让他人经营使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洞天酒家对涉案转租事宜系自始知晓的,并未提出过反对意见,洞天酒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此也进行了自认,故栗祖斌该次转租行为并不构成诉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的未经洞天酒家同意擅自转让他人经营使用的违约行为;至于洞天酒家关于其仅同意栗祖斌部分转租而栗祖斌将饭店整体转租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认为,洞天酒家确认栗祖斌事实上系将饭店二楼部分转租,一楼由栗祖斌自行使用,故洞天酒家仅依据栗祖斌与第三方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面积的约定即推定栗祖斌整体转租进而主张栗祖斌构成违约并无依据。综合以上所述,洞天酒家要求解除诉争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市徐汇区洞天酒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海市徐汇区洞天酒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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