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杨雪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正元,负责人。
原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纪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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