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1民初5208号
原告:上海市总工会黄浦区工人文化宫,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午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古轩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辉。
上海市总工会黄浦区工人文化宫与上海涵古轩拍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上海市总工会黄浦区工人文化宫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市总工会黄浦区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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