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柴之元。
委托代理人熊颖达,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暖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暖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市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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