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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与朴英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英今,1965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上海市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朴英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18日立案。原告于20204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施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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