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赵忠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博慧,女,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王翔,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翔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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