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该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虞春明。
申请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百顺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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