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左如军。
委托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闻天。
被告上海酬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桂林。
委托代理人陈伟。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与被告上海酬林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闫亚峰、夏闻天,被告上海酬林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诉称,本市长寿路XXX号的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地下室由原告负责管理,原告将该场地向案外人出租并按每月4800元的标准计租,案外人退某某,原告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场地租与被告再由其转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原约定的租期截止日为2017年底,后又延至2018年12月31日,但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未交租金并在租期届满后未搬离场地。现请求判令:一、被告腾退本市长寿路XXX号的地下空间;二、被告按每月4800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8年底腾退租赁场地,故撤回诉请第一项。
被告上海酬林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场地形成租赁关系的过程不持异议,虽无书面合同,但被告确向原告承租场地约三年并用于向他人转租,每年收取租金约18万元,但被告不能确定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租期的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目前被告已通过转账付清了2018年的全年租金并于2018年10月左右已将涉案场地交还原告,亦未要求原告退还剩余租金,故对原告诉请不能同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起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向原告承租系争场地,租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诉讼中被告已退出场地。
本院认为,被告既对原告陈述的租赁关系形成的过程不持异议,则其作为承租人应按约在租期届满后退还场地并付清租金,现其无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10月已交还场地并付清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租期届满日的租金,故应由其履行付租义务,租金的截止日以出租方确认的收回场地之日即租期届满之日为准。此外,双方虽未通过书面方式对租金进行约定,但根据双方认同的租赁关系的形成过程及被告自述将场地对外出租的收益,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48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于法不悖、于理相合,且被告自认其以转账的方式付租却未就原告主张租金的标准提出相反证据。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酬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租金人民币4800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所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曹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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