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良尧、朱卫华。
委托代理人张瑜、尹琪,上海理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委托代理人贺皆宜。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市普陀区平江嘉华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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