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浩兴。
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臣,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进生。
委托代理人邹勇富、孙春龙,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诉被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与反诉原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上海程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市普陀区运输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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