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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与金鑫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志棋,事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鑫莉,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与被告金鑫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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