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忠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东,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反诉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反诉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施政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