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赵胜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双辽业主大会)与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辽业主大会的负责人赵胜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被告平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辽业主大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平凉物业公司向双辽业主大会支付2014年至2016年机动车泊位费收益355,658.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727.13元;2、要求平凉物业公司向双辽业主大会披露2017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费数据。事实和理由:平凉物业公司与双辽业主大会之间有十几年的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签订过物业补充合同,约定停车费实际收入减去8.15%税收后,双辽业主大会收取70%,平凉物业公司收取30%。双辽新村XXX-XXX号区域,根据平凉物业公司提供的告知单,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机动车泊车位费分别为146,000元、163,700元、182,700元,共计492,400元,减去8.15%的税收后为452,269.4元,双辽业主大会可得其中的70%,计316,588.58元。另,双辽新村XXX-XXX号区域,依据2018年1月9日的协调会议纪要的约定,2015年、2016年度停车费收入为72,300元,双辽业主大会可得其中的70%,计50,610元,扣除税收11,539元后为39,071元。两项相加,平凉物业公司应向双辽业主大会支付2014年至2016年机动车泊位费收益355,658.70元。且平凉物业公司应支付利息损失,按2014年度本金93,870.7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2015年度本金105,25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2016年度本金117,46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利息损失37,727.13元。
平凉物业公司辩称,对于诉请1中的停车费,确实应向双辽业主大会支付,但对双辽业主大会主张的金额不认可。其中双辽新村XXX-XXX号,按照本公司出具的三份告知单,2014年度停车费总金额为146,000元,扣除8.15%税收及业委会办公经费合计18,790元,为127,210元,双辽业主大会可得其中的70%,为89,047元,同理,双辽业主大会可得的2015年度停车费收益为99,841元、2016年度停车费收益为111,430元,合计300,318元。双辽新村XXX-XXX号不属于双辽业主大会的,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故不同意向双辽业主大会支付1-15号的停车费收益。其因为没有合同依据,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对于诉请2,同意披露,将会以书面告知单形式向双辽业主大会披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辽业主大会(甲方)、平凉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合同》,内容为:第二条:根据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物业服务经济核算结果,甲乙双方就该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反馈事宜达成共识。第三条:小区按公共收益实际收入减去相关成本(税收8.15%)后进行分摊。30%物业收益,70%业委会收益。第四条:小区公共收益每年年底结账一次。第五条:业委会工作经费每年年底结账现金支付,业委会收益列入专项基金或归集维修资金账务。第六条:小区公共收益每年视小区物业服务经济核算结果,每年约定一次,以补充合同为准。第八条:本补充合同与甲乙双方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2016年12月30日,平凉物业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盖章。2017年6月8日,双辽业主大会在合同甲方处盖章。
2017年5月,平凉物业公司向双辽新村业主委员会出具三份《封闭小区固定停车费反馈费抄告单》,内容为:根据本公司与贵会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经核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区域)2014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入总金额为146,000元。2014年双辽新村小区上述区域核定考核数为87,600元。泊位费减去相关管理成本为18,790元(税收、业委会办公经费等),反馈金额基础127,210元,反馈比例30:70%。物业公司30%,业委会70%,物业公司实际得益38,163元,业委会得益89,047元;经核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区域)2015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入总金额为163,700元。2015年双辽新村小区上述区域核定考核数为129,600元。泊位费减去相关管理成本为21,069元(税收、业委会办公经费等),反馈金额基础142,631元,反馈比例30:70%。物业公司30%,业委会70%,物业公司实际得益42,789元,业委会得益99,841元;经核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区域)2016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入总金额为182,700元。2016年双辽新村小区上述区域核定考核数为142,800元。泊位费减去相关管理成本为23,513元(税收、业委会办公经费等),反馈金额基础159,187元,反馈比例30:70%。物业公司30%,业委会70%,物业公司实际得益47,756元,业委会得益111,430元。
平凉物业公司自1994年起为双辽新村小区1-61号提供物业服务,直至2017年年底。双辽新村XXX-XXX号区域与16-61号区域系两个大门进出。
另查,2018年平凉物业公司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双辽业主大会,要求双辽业主大会支付2017年物业维修费207,094.61元及经济损失。2018年5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10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1、双辽业主大会应于2018年6月1日前给付平凉物业公司物业维修费207,094.61元;2、双辽业主大会应给付平凉物业公司利息损失3,000元(该款从小区公益性账户中支出);3、案件受理费4,451元,减半收取计2,225.5元,由双辽业主大会承担(该款从小区公益性账户中支出)。
审理中,1、经本院释明,双辽业主大会与平凉物业公司仍未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
2、双辽业主大会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9日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江浦1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等签订的《双辽新村、双辽支路70弄物业管理协调会议纪要》,双辽业主大会与平凉物业公司均认可,平凉物业公司未参与该会议,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盖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双辽业主大会提供了其与平凉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物业服务经济核算,小区按公共收益实际收入减去相关成本(税收8.15%)后进行分摊,物业收益30%,业委会收益70%。依据平凉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出具的三份告知单,明确双辽新村小区16号至61号区域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入分别为146,000元、163,700元、182,700元,共计492,400元,扣除8.15%的税收(40,130.60元),为452,269.40元,双辽业主大会可得其中的70%,计316,588.58元。至于双辽业主大会主张的双辽新村XXX-XXX号的停车费收益39,071元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双辽业主大会提供的物业服务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系双辽新村XXX-XXX号,对于1-15号区域的停车费分摊未作约定;其次,双辽业主大会以其提供的2018年1月9日会议纪要的约定确定1-15号的停车费收入金额,而平凉物业公司实际并未参加该会议,也未予以确认。故双辽业主大会现要求平凉物业公司支付1-15号停车费收益39,071元的请求,难以支持。综上,平凉物业公司应向双辽业主大会支付双辽新村XXX-XXX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停车费收益,共计316,588.58元。
对于双辽业主大会主张的停车费收益利息损失,因双辽业主大会于2017年6月8日签订了《物业服务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停车费收益分摊比例,且双辽业主大会并未提供此前其催讨平凉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收益的相关证据,结合双方就资金给付产生矛盾,亦有相关诉讼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于双辽业主大会主张的停车费收益利息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
对于双辽业主大会要求平凉物业公司向其披露2017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费数据的请求,平凉物业公司表示同意以书面形式披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平凉物业公司抗辩双辽业主大会可得的2014年-2016年度停车费收益应为实际收入扣除8.15%的税收外,还应扣除业委会办公经费的意见,就此,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双辽新村16至61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益,共计316,588.58元;
二、准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披露2017年度机动车泊位费收费数据;
三、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计3,600元,由上海市杨浦区江浦双辽业主大会负担703元,由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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