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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与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徐曰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皇朝新城业主大会)与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伽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万伽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皇朝新城业主大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被告(反诉原告)万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停车费765,604元;2、判令被告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共13个月的利息损失金额为39,3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小区(以下简称系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上海朝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腾公司)不辞而别,当时的业委会成员全体辞职,导致小区物业服务陷入停滞失控状态。为避免引起混乱,保障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行,在居委会和房办等部门协调下,由被告临时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原告以业委会名义与被告签署一份《临时托管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每月机动车停放费由甲、乙双方税后7:3比例分成,即甲方提取70%,乙方提取30%,乙方每月结算分成入账并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约定:临时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暂定6个月,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上述合同签署后,被告承接托管了小区物业服务,直接收取了小区停车费,并不定期向原告公示停车费账目。2016年12月8日,原告成立了新的业委会并完成备案。2017年3月20日起,因被告拒不配合支付小区在建工程款,致使小区工程面临停工,新业委会收回了小区停车费收取权。2017年3月16日,原告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告自2017年6月17日起解除并终止临时托管物业服务关系,要求被告退还托管期间的停车费。但被告在服务终止后拒绝归还原告应得的停车费。
  被告万伽公司辨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张贴的公告统计的停车费均为税前金额,被告已经缴纳了税费,在被告管理原告小区期间,原告自行收取了部分停车费,被告要求就该费用进行计算并分配,被告并为原告垫付了维修费、工程款和公共电费,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的利息诉请部分没有事实依据,主要因为业委会没有办法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未能结算相关费用,过错不在被告,被告不承担利息责任。现反诉请求:1、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由反诉原告垫付的工程款共计472,894.4元;2、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垫付的电费233,735.25元;3、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应得的停车费133,150元;4、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于2015年4月将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委托给反诉原告管理,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垫付各项工程款共计472,894.4元,垫付电费共计233,735.25元,根据反诉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反诉原告取得的小区停车费共计133,150元,三项诉请金额合计839,779.65元。
  反诉被告皇朝新城业主大会辩称,不同意反诉诉请。反诉诉请1中涉及的工程款项原本就应当由反诉原告承担,根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只有大修才是由业主承担,小修、中修费用均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根据反诉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大部分费用都是小额费用,关于物业维修的相关大额支出需要相关物业部分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急修需要鉴定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只有反诉原告提供了合法的报修手续或真实有效的鉴定材料,反诉被告才会认可物业维修所产生的大额费用。电梯故障所产生的电梯急修费用,是可以直接维修,但是要有配套文件证明发生的情况,非急修费用应当按照正常维修流程办理。反诉诉请2中的电费费用应当由运营商承担,不应由小区业主承担,每个单独的表号应当有单独电费明细。反诉诉请3中反诉原告提出的停车费,这个时间段停车费的收取应由反诉原告负责收取,反诉被告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收取过小区停车费用,也不可能收取,上一届业委会已经辞职了,本届业委会是2016年12月成立的,也没有独立账户,收取了停车费也没有账户存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皇朝新城业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万伽公司签订一份《杨浦区黄兴路1999弄皇朝新城小区临时托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乙方就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和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住宅每平方米1.60元/月,商铺每平方米3.20元/月,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修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停放机动车的,业主应按照第一辆车每月150元,第二辆车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停车费。一、每月机动车停放费由甲、乙双方按税后7:3比例分成,即甲方提取70%,乙方提取30%,乙方每月结算分成入账并予以公示。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临时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暂定6个月,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合同甲方签章处加盖有“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公章,负责人处加盖有“王某某印”,乙方签章处加盖有“万伽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有“李承戏”的签字。
  2016年12月7日,皇朝新城业委会(甲方)与万伽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关于皇朝新城“公益金”使用协议》,约定:乙方系甲方小区的物业托管方,托管时间自2015年4月开始,甲方由于业委会换届于2016年11月8日正式运行,由于自2015年至今小区的停车费(公益金)也一直存放在乙方账号户内,为恢复小区正常工作,加强小区建设,确保小区居民的合法利益,根据2016年11月30日居委会、房办、物业、业委会联席会议精神,现就“公益金”使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共识,小区“公益金”顾名思义来自于民,用自于民,因此“公益金”必须为小区建设、改造、优化环境等等方面专用;二、本次小区停车费经甲乙双方确认为1,070,430.00元(2015年4月-2016年10月);三、上述费用按上一届“业委会”与乙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分配比例为甲方为70%、乙方为30%(所有比例按照税后计算);四、由于甲方现在还没有办理好自己的账户,因此费用暂时存放在乙方的账户内,但是甲方需要支付小区改造、建设等项目费用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即刻予以支付,如果发生由于乙方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甲方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给第三方工程款,造成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支付甲方的任何“公益金”款项中,必须具有本届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发和业委会加盖的公章通知书,方能开具支付凭证,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六、小区的“公益金”使用权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审核和审批。
  2016年11月28日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小区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月停车费合计为307,150元,临时停车费合计为197,700元,两项合计504,900元;2016年1月至10月的月停车费合计为271,270元,临时停车费为294,260元,两项合计565,53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总计1,070,430.00元。
  2016年12月28日,皇朝新城业主大会、皇朝新城业委会取得备案机关为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编号为沪杨五角场第094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业主大会代码为XXXXXXXXXX,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中主任为徐曰宏,副主任为张祖康。
  2016年12月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6年11月临时停车费为24,740元,包月收费为26,450元,合计51,190元。
  2017年1月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6年12月临时停车费为26,550元,包月收费为53,650元,合计80,200元。
  2017年2月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7年1月临时停车费为22,580元,包月收费为31,510元,合计54,090元。
  2017年3月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7年2月临时停车费为21,980元,包月收费为24,900元,合计46,880元。
  2017年4月万伽公司出具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上注明:2017年3月临时停车费为15,800元,包月收费为8,600元,合计24,400元。
  2017年3月16日,皇朝新城业委会向万伽公司发出一份《解除托管通知书》,通知万伽公司鉴于双方的托管协议早已到期,加之万伽公司在管理服务上不能满足小区业主要求,现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经皇朝新城业主大会授权、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根据有关条例将于2017年6月17日止与万伽公司中止托管合同协议,并要求万伽公司:1、接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三个月内搬离本小区;2、接到本通知函之日起90天内,将有关皇朝新城工程图纸、设备清单及全体业主信息移交给皇朝新城业委会;3、搬离前将物业配套设施及其他该移交的事项移交给皇朝新城业委会;4、搬离前退还业主预交的物业费、公益金;5、搬离前与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代收费企事业单位结清有关费用;6、搬离前不得再以新的维修项目向业主征求动用维修资金。
  原告并于2017年3月16日在皇朝新城小区内张贴了《中止“万伽物业公司”的托管协议公告》,告知小区业主自上届业委会2015年4月1日推荐“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皇朝新城物业管理托管单位以来,现已将近二年之久,在托管期间,小区面貌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变,存在物业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小区业主车辆停车难,不少外来车辆占据业主车位,群租现象严重,外来人员严重侵占本小区的公共资源,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紧张,业主报修得不到物业的及时修理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业委会于2017年1月19日组织小区部分业主对万伽公司工作进行了“物业目标管理与考核”的打分,结果80%业主打了差分,2017年1月23日-1月25日,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对万伽公司进行了“服务满意度打分与续聘或中止”进行了表决,92.44%不满意该物业的服务质量,不同意续聘万伽公司继续管理小区。因万伽公司对业主的“公益金”账目不予公布与结算,2017年2月13日,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发函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将所欠业主八十多万的“公益金”归还业主的维修基金帐内,可是物业公司置之不理。2017年3月8日,在居委会主持的由房办、业委会、万伽公司四方参加的协调会上,万伽公司居然称自2015年4月进驻皇朝新城托管以来,至今是亏本的,所谓的“公益金”公司用来发员工工资了。为此,自2017年3月17日公告至2017年6月17日中止“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托管协议。
  2018年7月31日,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原告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向本院提交加盖有被告公章的《皇朝新城小区停车费统计表》,用以证明被告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实际收取小区停车费,合计金额为1,327,140元,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分配比例,原告应得其中的70%,计928,998元,被告应得其中的30%,计398,142元;原告收取了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小区停车费,合计金额为145,870元,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分配比例,原告应得其中的70%,计102,109元,被告应得其中的30%,计43,761元;原告确认被告支出的应由原告承担的维修费用为119,633元;扣除原告应退还被告应得的停车费分成款和垫付的维修款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车费余款为765,604元。原告确认本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取得备案证,在2018年1月26日办理了维修基金印鉴变更备案手续,并认为维修基金账户备案只影响维修基金的支出,不影响被告将应当支付款项向原告支付并入账。
  审理中,被告万伽公司提供一份2018年10月9日由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北茶园居民委员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载明: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小区期间,曾在居委会组织下于2015年8月20日就相关事宜召开协调会。协调会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委会、居委会一致同意指定业委会副主任吴某某作为业委会代表签署确认小区维修费、工程款等费用的凭证;同时,一致同意在小区维修资金开通前,小区所发生的维修、工程等费用均在小区公共收益(停车费、广告费等)中支出。
  诉讼中,经被告万伽公司申请,证人吴某某、陆某1出庭作证。
  证人吴某某陈述:我是2012年12月26日开始担任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作为系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2015年4月进驻小区,进驻小区时明确约定公益金双方7:3比例分配,公益金中包含有广告性收费、小区停车收费。在被告进驻系争小区前,前物业公司“朝腾公司”没有按照正常流程规范办理物业账户的交接手续,所以费用没有办法从公益金中列支,但是我亲眼所见被告按月在小区内公布公益金收入账目。在王某某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其因故离职,即由我代其履行业委会主任之职。在被告管理小区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是否约定对小区公益金进行5:5比例分成我不清楚,是否履行了钱款的支付我也不清楚。北茶园居委会介入过原、被告之间就物业管理和维修费用的分摊、垫付、结算等事宜的协商确认协调工作,我在被告(反诉原告)所出具的相关维修凭证、发票上签过字,是居委会要求我负责对系争小区由被告垫付的维修费、工程款等账目凭证上签字确认,我所签字确认的单据上涉及由被告垫付的维修费、工程款等费用应从小区公益金(停车费、广告收入)中支付,我签字确认的单据中涉及的费用是否已从公益金(停车费、广告收入)中扣除我不清楚。被告提交的发票、情况说明、报告、收据等书面材料中由我签字的材料上的签名均是我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因为居委会委托我负责管理小区正常维修和相关工程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工作,我确认这些费用后,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认定,经我签字确认的单据涉及的钱款金额应从小区公益金(停车费、广告费)中支付。居委会是否与其他人员约定被告(反诉原告)相关费用支出从公益金中支出我不清楚,我签字的单据比较多,我签字的费用无论大小均应从公益金中支付。
  证人陆某1陈述:我于2012年起担任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北茶园居民委员会主任至今。被告是2015年4月1日进驻系争小区担任物业服务工作,业委会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间原告部分委员不履行业委会职责,小区相关物业服务工作仍需要开展,故在2015年8月20日,原告和被告通过居委会协调确认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结算情况,结算费用是指居民日常维修和物业正常维护产生的费用,在发生居民报修、急修的情况下,需要由物业履行其维修义务时,由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副主任吴某某确认该报修、急修业务的事实存在和维修范围,并将详细维修事项交由被告履行维修事务,因维修基金尚未开通,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从公益金收入(停车费、广告费)中支付,但是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小区1号、2号、3号楼的公益金收入分摊工作。如果未进行过公益金收入三幢楼的分摊,并没有详细约定应该由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列支的维修费用由哪幢楼的业主进行分摊。对小区1号、2号、3号三幢楼的公益性收入的约定是分开计算的,但是维修3幢楼的维修金是不一样的,原、被告为系争小区3幢房屋的公益金收入比例及各幢房屋中物业维修费用支付比例一直在发生款项分摊的争议,居委会也无法确认系争小区中3幢建筑物所涉及的公益金具体分摊比例和物业维修需要分摊的金额比例,所以在协调过程中仅是确认吴某某签字确认的费用从公益金中支出,并没有考虑今后将从开通的小区业主物业维修基金中支付被告已经垫付的小区物业维修费用和工程费用,该垫付费用只是从公益金中予以扣除,吴某某签字的材料就是各方约定的确认依据和事实认定的依据,原、被告之间就物业维修产生的垫付费用没有进行过结算。2018年10月9日加盖居委会公章的情况说明是真实的,该情况说明上明确表示指定吴某某作为业委会代表,签署的小区维修费均由小区公益金中支付,由吴某某签字的款项均代表有权确认的单位对这些费用的确认,只要是吴某某签字确认的费用,均从小区的公益金(停车费、广告费)中支付,开始时间是2015年8月20日。
  原、被告对证人吴某某、陆某1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诉讼中,原告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
  证人王某某陈述:我原是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第一届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一直担任到2015年夏季。因为小区安装了车辆进出闸道后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原物业公司朝腾公司就不愿意再担任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了,后业委会委员吴某某找到被告来担任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小区有固定停车数300辆,每辆车的停车费用标准是每月150元,每月在45,000元左右,加上临时停车的收费每月总停车费收入共65,000元。被告和小区业委会签订有明确的停车费收费分成比例协议,约定分成比例为7:3,其中70%属于业主,30%属于物业公司。停车费属于小区公益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每一季度都应交到杨浦区建设银行平凉路支行的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委会的账户内,我方要求被告将包括停车费在内的公益金费用打入原告建行公益金的账户中,但是被告不执行,被告要将停车费收入打入自己的账户,为此我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发生争执,交涉公益金分配入账事宜。报销费用的相关手续应由业委会正、副主任和业委会的财务人员签字盖章后方能有效。因为我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导致我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故在此情况下我提出辞职,不再担任业委会主任之职。我辞职前未确认过何人担任业委会的负责人员,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居委或者业委会的工作人员无权指定某人担任业委会的对外负责人,我不再担任业委会主任后,应该在居委会和房办的主持下尽快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由新成立的业委会主持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我没有参加居委会于2015年8月20日组织的协调会,我没有委托吴某某签署结算凭证,没有同意小区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从小区公益金中支付,2015年7月9日公章使用细则上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我是在2015年的夏季主动辞去业委会主任之职的,不是被免职的。
  原告对王某某的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对王某某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记不清自己在业委会担任职务的时间及卸任的时间,同时证人所述的相关维修基金和公益金是否移交没有证据,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材料已明确当初双方没有结算公益金是因为账户出现问题,双方才没有办法结算费用,证人卸任比较早,对该事实并不了解。
  诉讼中,被告申请证人陆某2出庭作证。
  证人陆某2陈述:我是万伽公司的物业经理,现在仍担任物业经理职务。2015年4月1日,万伽公司进驻系争小区代行临时物业服务工作,万伽公司和原告签订了托管合同,由万伽公司对系争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托管期是半年,是临时托管性质。托管合同到期后万伽公司仍在继续履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一直延续服务至2017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及小区停车费均由万伽公司实际收取,当中有4个月时间小区的停车费由原告实际收取。在万伽公司管理小区过程中出现过万伽公司为原告垫付工程款、维修费及日常开支的情况,因万伽公司管理小区物业工作期间,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并未开通,导致每一笔应当由物业维修基金承担的维修费用均应从小区停车费中支出。小区物业维修费用支出审批工作的流程应该是由被告先行出具报批单,由原告负责人进行审批,过去先由原告业委会原主任王某某审批,后王某某于2015年9月份被劝退,从2015年9月份开始由业委会副主任吴某某和聘用的技术顾问杨守新签字确认,因吴某某并不熟悉具体工程业务,故由杨守新配合吴某某开展工程项目的确认工作。工程审批单由吴某某和杨守新签字确认后交由维修单位进行具体施工,施工项目并非均有施工合同,小的工程项目就不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由杨守新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等价格进行核定,并与施工方确认一致后由施工方出具书面发票或收据,交至我处,我是以现金方式与施工方进行结算,现金是从物业费、停车费中直接支取的。很多小的维修费用是写在一张维修单中的。被告公司有自己的维修部门,对维修项目可进行工程评估,如能自行维修的即委派维修人员进行具体维修事项,如无法自行维修的,则委托具备维修能力和维修资质的维修人员到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从物业费、停车费用中支付。在万伽公司维修部门工作人员的维修能力范围内,但需购置维修器材和维修设备的维修项目,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维修设备和器材,购买设备器材所产生的费用以发票为凭证,费用从小区停车费和物业费中支付。发票和付款凭证所确定的金额在施工前就已经确认明确,每一次的维修项目均是真实的,没有虚假的。
  原告对陆某2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本身还是万伽公司员工,证人证言的独立性不存在;证人作为小区物业经理自己也无法说清包干费用包维修的范围是什么;证人明知相关的由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应当征询业主意见,不是业委会来决议的,但是并没有走这个流程,而找吴某某签字,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证人从没有寻求业委会加盖公章,或者要求吴某某加盖公章;证人明知杨守新并非业委会成员,也没有拿到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书面授权,在任何情况下杨守新都没有资格代表业委会签字;证人当某陈述的费用垫付款都是从万伽公司的停车费、物业费中垫付的,与被告庭审陈述有差距。被告对陆某2的证人证言无异议。
  审理中,反诉原告万伽公司向本院提交有吴某某签字确认的单据材料为如下44份:
  1、2015年9月9日签字的3号楼漏水报修单,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3,466.50元;
  2、2015年9月14日签字的1号楼生活水泵343元更换材料单、2号楼客货电梯和3号楼客梯1,320元更换配件单2张,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343元,以及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1,320元;
  3、2015年10月20日签字的电梯维保申请单1张,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1,960元;
  4、2015年11月2日签字的1号楼、2号楼电梯加装桥厢地板6,780元申请单1张,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6,786.8元;
  5、2015年11月2日签字的液压水位阀970元、出租车费67元及浮球30元材料单2张,液压水位阀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970元,出租车费发票编号为XXXXXXXX,金额为31元;
  6、2015年11月2日签字的1号楼渗水维修申请单1张,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为35元;
  7、2015年11月4日惠普802墨盒276元发票1张,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276元;
  8、2015年11月4日签字的3号楼污水管维修单,对应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1,860元;
  9、2015年11月15日签字的报价单1张;
  10、2016年1月5日签字的2015年12月8日灭火器维修5,932.80元发票1张,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5,932.80元;
  11、2016年1月27日签字的修理水管(材料、人工费)1,050元发票1张,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1,050元;
  12、2016年1月30日签字的疏通3号马桶总管(3处)1,300元发票1张,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1,300元;
  13、2016年1月30日法兰圈59元发票1张,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59元;
  14、2016年2月3日签字确认的3号楼和1号楼管道4,170元维修清单1张,对应发票为编号12和标号15的发票内容;
  15、2016年2月3日急修920元、150元、1,800元发票3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XXXXXXXX,金额分别是920元、150元、1,800元;
  16、2016年3月7日签字的抢修2号楼上水总管人工材料费600元、电梯工程款2,850元发票2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的发票,金额600元,以及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是2,850元;
  17、2016年3月14日签字的1-3号楼、商务楼电梯易损配件6,545元清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6,545元;
  18、2016年3月15日签字的商铺二楼漏水维修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1,300元;
  19、2016年3月18日签字的门弹簧46元、节能灯90元发票2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46元,以及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金额是90元;
  20、2016年3月26日签字的主干道广场砖、3号楼残疾人通道顶棚维修项目单2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2,700元,以及编号为XXXXXXXX号的发票,金额为3,600元;
  21、2016年4月18日签字的彩条布、黄沙42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为420元;
  22、2016年4月20日签字的渗水维修项目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1,300元,XXXXXXXX号,金额1,980元,XXXXXXXX号,金额1,700元,XXXXXXXX号,金额1,800元,XXXXXXXX号,金额1,700元,XXXXXXXX号,金额2,100元,XXXXXXXX号,金额1,800元;
  23、2016年4月25日签字的2号楼顶楼隔热层维修项目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2,450元,XXXXXXXX号,金额3,000元,XXXXXXXX号,金额2,900元,XXXXXXXX号,金额2,180元,XXXXXXXX号,金额3,080元,XXXXXXXX号,金额2,580元,XXXXXXXX号,金额3,080元,XXXXXXXX号,金额1,700元;
  24、2016年4月28日签字的2号、3号楼外墙渗水问题和1号楼大厅地砖维修单2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6,200元;
  25、2016年5月4日签字的球阀25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25元;
  26、2016年5月4日签字的1号、2号楼电梯抢修整改单,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9,300元;
  27、2016年5月4日签字的电梯工程款3,10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3,100元;
  28、2016年5月20日签字的客梯更换显示板970元申购单1张,对应的发票是XXXXXXXX编号的发票,金额7,090元;
  29、2016年5月27日签字的电梯制作安装轿内透光板850元及更换模块3,150元申购单1张,申购单上加盖有上海隆宏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宏公司)报价专用章;
  30、2016年6月1日签字的更换防滑地毯申请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673.2元;
  31、2016年6月8日签字的油漆295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是XXXXXXXX编号的发票,金额295元;
  32、2016年6月12日污水泵修复人工费300元、水管更换人工600元及材料费120元单据2张;
  33、2016年7月14日签字的3号楼更换阀门83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830元;
  34、2016年7月18日签字的胶布、天莎17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170元;
  35、2016年7月18日签字的电梯配件2,120元申购单1张,申购单上加盖有隆宏公司报价专用章;
  36、2016年7月22日签字的管子1,44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1,440元;
  37、2016年8月23日签字的水管安装费1,08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是XXXXXXXX编号的发票,金额1,080元;
  38、2016年8月26日签字的电梯门套大理石200元、云石胶46.35元、消防应急灯100元发票4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200元,编号XXXXXXXX,金额46.35元,编号XXXXXXXX,金额46.35元,编号XXXXXXXX号,金额100元;
  39、2016年8月28日签字的材料费、安装费960元发票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960元;
  40、2016年10月31日签字的1号楼阳台窗门渗水维修申请单1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5,200元;
  41、2016年10月31日签字的报价单1张,无对应发票;
  42、2016年11月7日签字的水表、灯头、开关188元及材料费、安装费730元和材料费、安装费420元发票3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188元,XXXXXXXX号,金额730元,XXXXXXXX号,金额420元;
  43、2016年11月18日签字的电缆线500元、日光灯管16元、材料人工费430元发票3张,对应的发票编号是XXXXXXXX,金额500元,XXXXXXXX号,金额16元,XXXXXXXX号,金额430元;
  44、2017年6月1日签字的皇朝新城第二届业委会人员补领2015年1-11月津贴清单1张;
  反诉被告皇朝新城业主大会认可吴某某签字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其法律效力。确认反诉原告万伽公司反诉请求中要求支付的工程款中有119,633元为万伽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应从停车费中扣除,该费用反诉被告已在本诉诉请中明确为业委会认可的维修费,并在本诉诉请中予以扣除。该119,633元垫付款包含反诉原告万伽公司在反诉中提供的以下凭证,反诉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1、2016年12月2日业委会办公用品2,992.4元;
  2、2017年2月13日灯管和支架2套730元;
  3、2017年2月21日及3月5日的上海城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监控费用共105,600元;
  4、2017年3月18日1号楼2003室外墙渗漏维修1,800元;
  5、2017年4月10日2号楼15E厨房下水道维修300元;
  6、2017年4月20日2号楼02F平台落水管修复200元;
  7、2017年5月2日1号楼水箱不锈钢浮球更换250元;
  8、2017年6月30日2号楼18层水阀更新780元;
  9、万伽公司反诉请求中其他由现任业主委员会审批的费用合计6,980.6元。
  审理中,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垫付的长城宽带、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4家电信运营商的电费,但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协议约定及具体垫付费用的发票。
  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未收到的固定车位停车费,认为反诉被告实际收取了该时间段内反诉原告未收取的停车费266,300元,按照50%的分成比例,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应得停车费133,150元,但反诉原告未提供反诉被告在该期间内实际收取了小区停车费的依据。
  经本院核实,案外人隆宏公司为与万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隆宏公司的起诉标的是65,911.8元,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沪0110民初24822号,隆宏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当某撤诉。万伽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确认(2018)沪0110民初24822号案件中的涉诉金额包含本案反诉内容部分吴某某签字确认的单据材料中的第26、27、28项,金额分别为9,300元、3,100元、7,090元,隆宏公司的承揽合同相对方是本案原告。
  以上事实,由《临时托管物业服务合同》、《公益金使用协议》、《解除托管通知书》、统计表、对账单、费用报销单、维修申请单、发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缴款凭证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临时托管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万伽公司的管理项目和履职范围,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万伽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万伽公司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关于小区公共部位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在合同中亦加以明确,并约定每月机动车停放费由双方按税后7:3比例分成,万伽公司提取30%。2016年12月7日的《关于皇朝新城“公益金”使用协议》中确定了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小区停车费为1,070,430元,再次明确原、被告双方按原告70%、被告30%比例分成。同时,协议中还注明原告现还没有办理好自己的账户,因此费用暂时存放在被告的账户内,但是原告需要支付小区改造、建设等项目费用时,被告必须按原告要求即刻予以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万伽公司分五次出具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皇朝新城停车费”统计表。经汇总,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由万伽公司收取的“皇朝新城停车费”总额为1,327,19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得70%,计929,033元,该款理应由实际收取停车款项的被告依约支付。2016年12月7日的《关于皇朝新城“公益金”使用协议》中已注明因账户问题费用暂时存放被告账户,未约定利息,且在万伽公司托管小区物业服务期间,还为原告垫付相关费用,故皇朝新城业主大会要求万伽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收取了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小区停车费,合计金额为145,870元,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原告应将其中的30%支付给被告,计43,761元。
  北茶园居委会的《情况说明》及证人陆某1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2015年间因原告部分委员不履行业委会职责,经居委会于2015年8月20日组织协调,业委会、居委会一致同意,由业委会副主任吴某某作为业委会代表签署小区维修工程费用凭证,小区维修工程费用在小区公益金中支付。证人吴某某也当某确认被告提交的有其签字的发票、情况说明、报告、收据等凭证的真实性,并表示所产生的费用应从原告所获的公益金中支出。证人陆某2也当某确认小区各项维修费用实际已由被告从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和物业费中垫付的事实。故由吴某某签字的各项票据的真实性应予以确认,所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原告予以支付。被告提供的各项票据中,存在与案外人隆宏公司于2016年5月就电梯维修所产生的工程款项,因该款项存在诉讼争议,且被告无法提供实际付款凭证,故该部分费用不计入本案应由原告支付的费用范围。2017年6月1日的业委会人员津贴因不属于小区维修范围费用,无当事人员领取津贴的凭证和该款项应从小区停车费中支取的依据,且吴某某本人亦是领款范围人员,故该项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被告可另行解决。结合被告提供的有吴某某签字并附有相对应的有效发票的款项单据,以及原告当某确认的由被告垫付的工程款119,633元,本院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垫付工程款共计219,964元。
  万伽公司反诉要求皇朝新城业主大会支付其垫付的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长城宽带、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4家电信运营商的电费,但无法提供书面合同、协议约定及具体垫付费用的发票凭证,故该项反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万伽公司反诉要求皇朝新城业主大会支付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未收到的固定车位停车费,因万伽公司未提供该期间内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实际收取过小区停车费的确切依据,故该项反诉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停车费分成款929,03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停车费分成款43,76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219,964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反诉原告(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负担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5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6,099元,由反诉原告(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99元,由反诉被告(原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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