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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与上海赛特康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旗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赛特康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迪,男。
  被告:上海赛特康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雷,负责人。
  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庞雷,负责人。
  被告:庞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吕勤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上海赛特康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特康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琛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赛特康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庞雷、吕勤燕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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