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高杨,男,199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许中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中林,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与被告上海家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许中林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用3,079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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