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高杨,男,199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中林,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以下简称曹回餐饮店)与被告上海家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中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回餐饮店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中林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资产或者存款。申请人曹回餐饮店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中林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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