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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与许中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高杨,男,199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中林,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曹回餐饮店(以下简称曹回餐饮店)与被告上海家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中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回餐饮店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中林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资产或者存款。申请人曹回餐饮店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中林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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