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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与朱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朱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超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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