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朱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超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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