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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与李金生、贺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生,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贺贝,女,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李金生、贺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贺贝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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