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克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周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蒋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兰,女。
被告:上海亚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克某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蒋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克某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01元,均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克某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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