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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军。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上海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家正

书记员:黄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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