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石楼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蒋石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松,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石楼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7月19日,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石楼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石楼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政强
书记员:郝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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