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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医院、赵忠平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赵忠平,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赵秀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赵秀芳,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贤,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锋,男。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5月16日经松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患方自愿放弃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放弃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及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二、医方一次性赔付患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5,000元;三、医患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封存的病史在松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场按规定予以拆封;四、该案就此终结;五、患方今后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方式就此案与医方发生任何争议。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医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225,000元汇入松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协议于2019年5月16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忠平、赵秀龙、赵秀芳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医院于2019年5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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