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建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宅生辉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三宅生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三畅园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三宅生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宅生辉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三畅园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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