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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龙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亚平,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龙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海林,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龙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揽秀园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龙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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