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卫龙,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荣盛名邸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王慧平,主任。
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荣盛名邸小区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3元,减半收取4,071.50元,由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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