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成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沪宜公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张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荣,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10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09.24元,期限为1年。现申请人上海嘉成经济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09.2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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