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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与上海华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伯英,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民,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林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与被告上海华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17.33元,由原告上海市民办文绮中学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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