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江南工业搪瓷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凤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培维,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钜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市江南工业搪瓷厂诉被申请人上海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强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69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强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69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